(2016)川13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洪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特4-1号申请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法定代表人:何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秋,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洪斌,男,汉族,住新疆精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洪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明秋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其银、张银银到庭参加了诉讼。申请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罗晓翠审判员 张梓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