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新锋与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新锋,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825号原告:袁新锋,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与榆柳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俊峰,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帆,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新锋诉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新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袁新锋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