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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林宝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林宝祥,王瑞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765号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现代商务中心5层。被申请人:林宝祥,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瑞云,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林宝祥、王瑞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林宝祥、王瑞云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宝祥、王瑞云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籍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