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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姜平与肖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平,肖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576号原告:姜平,男,生于1975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光明,男,生于1965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姜平与被告肖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平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姜平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审 判 员  周定洪人民陪审员  郭从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