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琼晖与被执行人曾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成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琼晖,曾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罗琼晖,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波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琼晖与被执行人曾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远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