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娟与于瑞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于瑞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500号原告:张娟。被告:于瑞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与被告于瑞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