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5592王峻岭与朱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峻岭,朱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92号原告:王峻岭,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被告:朱海滨,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王峻岭诉被告朱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诉讼费,且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缴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峻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