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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5592王峻岭与朱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峻岭,朱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92号原告:王峻岭,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被告:朱海滨,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王峻岭诉被告朱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诉讼费,且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缴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峻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