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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叶增选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增选,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774号原告:叶增选,男,汉族。被告:张鹏,男,33岁许。原告叶增选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增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增选负担。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德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