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叶增选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增选,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774号原告:叶增选,男,汉族。被告:张鹏,男,33岁许。原告叶增选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增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增选负担。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德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