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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陈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陈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384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陈永武,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陈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5967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陈永武欠李梅1010666.67元于2016年12月8日前付清,并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9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8元,由陈永武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3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助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陶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