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文怡与杨景瑞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怡,杨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怡,女,201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电厂二区*号楼*单元***室。法定监护人:王媛媛,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电厂二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杨景瑞,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兰州市安宁区山水兴城*号楼****室(身份证号6205231980********)。杨文怡与杨景瑞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陈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杨景瑞每月给付杨文怡抚养费1000元,因义务人杨景瑞到期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共计20000元抚养费未付,权利人杨文怡于2017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景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0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