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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永海与顾超、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海,顾超,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海,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超,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元草,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永海因与被上诉人顾超、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永海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刘永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永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0元,由上诉人刘永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