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明开与闫三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开,闫三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开,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闫三巴,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9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7)晋0109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三巴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三巴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