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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759号原告:夏某某,男,住建平县朱碌科镇。委托代理人:张占武,喀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住喀左县南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