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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杨宣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2165号原告: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红岩居委向前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648118X5。法定代表人:王光才,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国,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宣成,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坤、彭家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宣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杨宣成支付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杨宣成购买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厂的页岩砖一直未付款。2015年11月,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找到杨宣成,经双方核算,杨宣成于2015年11月30日向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到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原石柱县太白页岩砖厂)页岩砖款11400.00元,此金额已经双方核对清楚,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然而承诺期满后,杨宣成未支付。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派人催收,杨宣成均以各种说辞拖欠未付,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杨宣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杨宣成向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页岩砖一直未付款。2015年11月30日,经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宣成核算,杨宣成于同日向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到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原石柱县太白页岩砖厂)页岩砖款11400.00元(大写:捌仟叁佰柒拾元整),此金额已经双方核对清楚,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逾期承担由此造成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切损失”。约定期满后,杨宣成仍未支付。本院认为,杨宣成以向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的形式对双方之间买卖页岩砖的行为进行结算并对欠付货款予以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杨宣成在出具《欠条》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仍然负有支付义务,本院对于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杨宣成支付货款11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宣成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宣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宣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