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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可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可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077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可武,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可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碧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