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袁林江与焦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林江,焦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袁林江,男,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焦新林,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乡。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袁林江与被执行人焦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焦新林银行存款127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林江12350元、扣缴执行费350元。经查执行人焦新林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孙宏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