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友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刘友全,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友全因有吸毒恶习,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月18日间,先后三次容留陈某、吴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毒并从中获取毒品吸食。2017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友全再次容留陈某、吴某某、唐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199号F206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三个。经检测,被告人刘友全及吸毒人员陈某、吴某某、唐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均为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友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友全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友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3个,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ykjwsyx5ocz1fynnz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员周岁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