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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44王钰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钰,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溧阳市,住溧阳市。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苏048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钰申请撤回了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钰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王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钰撤回上诉。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安民审判员  朱文箭审判员  苗跃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詹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