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盖云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云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4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大街18号1幢地下一层中岛17号。法定代表人:赵超,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宏刚,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云姣,女,1984年10月2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美琴,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心注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云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9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将心注入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盖云姣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能查清事实,将心注入公司进行了督导服务,并未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应当解除。首先,根据《米字旁年糕火锅品牌授权加盟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甲方在收取督导费后,有义务对乙方每季度进行1-3次每次为期2-3天的巡查督导服务,同时每月向乙方提供一份详细的督导分析说明报告。盖云姣向将心注入公司支付了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督导费,在此期间,将心注入公司分别于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均进行了督导服务,并分别向盖云姣的信箱发送了督导报告。各督导报告仅在内容上有详有略,名称有差别,有时称之为运营指导报告,有时称之为巡检报告,但从内容可以看出均为督导服务的内容,一审法院将将心注入公司发送的巡检报告排除在督导服务之外,显然不合理。另外,合同约定的将心注入公司每季度进行1-3次为期2-3天的巡查督导,也就是说,将心注入公司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督导,而在半年之内,将心注入公司至少进行了三次到店巡查督导,每月都发送了督导报告,因此将心注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如果盖云姣根据该条款予以解除合同,将心注入公司必须符合“多次未进行督导,多次提醒未果”的违约情节方可解除。但实际上,在有效的督导期间,将心注入公司均进行了督导服务,而且盖云姣也从未提起过异议,更没有“多次提醒未果”的情形。仅在2015年11月26日,盖云姣向将心注入公司发送了律师函,但将心注入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向其发送了运营指导报告,及时出具了督导报告,并不存在多次提醒未果的情形,盖云姣不应解除合同。再次,一审法院将一份不具备证据要件的录音材料认定为证据,缺乏事实依据。盖云姣仅提供一份声称为将心注入公司职员甄姿的录音复印件,但其没有提供原本载体,也没有公证,在客观性、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前提下,法院就认定将心注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最后,督导服务仅是一项次要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便将心注入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也不应解除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将心注入公司对盖云姣进行了品牌授权、开业前培训、原材料的供应,并督促其积极运营,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盖云姣学会了餐饮管理的技能、菜品的制作以及餐馆的营销,在其学会之后,却提出解约,并让将心注入公司为其开店经营买单,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实际上是将心注入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特别是无形知识产权的损害以及商业秘密的泄露。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应当解除,应当严格依法遵守,即便存在轻微履行瑕疵,也不足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二、盖云姣的店面与另外一家米字旁加盟店的店面距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千米以上,将心注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应据此判决解除合同。首先,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将心注入公司应保证同品牌两家店面距离2千米以上。将心注入公司在发展其他加盟店时,已经注意到两店的距离,通过地图测量确实也超过2千米,而且合同约定的是两家店面的距离,而不是两家商场的距离,必须考虑到两家店面在商场里的位置,根据两家不同商场的距离,加上店面的距离,已经远远超过2千米,将心注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在整个判决中主观倾向于盖云姣,然后“酌定”将责任归责于将心注入公司,显失公平。其次,即便两店距离不足2千米,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加盟商9万元,已经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这不是合同解除的条款。退一步讲,即便可以解除合同,也不能既要将心注入公司赔偿加盟商违约金,又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如此判决实在令人难以理解。三、盖云姣并未提供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客观证据,将心注入公司不应承担其经营支出。首先,将心注入公司与盖云姣之间为相互独立的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及管理关系,盖云姣为其经营餐馆所支付的房租、人工、原材料、餐厅设备等,均为其经营性的支出,该支出应当由其独立承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将心注入公司仅为其提供品牌授权、相应培训、原材料供应等,双方之间系合同关系;即便将心注入公司对其督导服务,但盖云姣也不一定必须听取将心注入公司的建议(实际上盖云姣也没有听取)。盖云姣盈利了,将心注入公司不会从中获取更高收益;盖云姣亏损了,将心注入公司也不应承担亏损责任。其次,盖云姣提供的装修费用,并不客观真实。一审法院也认定了其收据与转账之间存在矛盾;而且没有相应的发票,装修公司是否真实施工,盖云姣是否真正支付了合同的款项也不清楚,不能据此收据金额判决。另外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将心注入公司系盖云姣桌椅等软装的唯一供货渠道,显然与事实不符。将心注入公司没有提供,盖云姣也没有主张将心注入公司提供,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次,自盖云姣开业以来,一直到法院审理期间,盖云姣一直在正常经营,其一直存在经营性的收入,未对比其经营收入,单考虑其经营支出,就认定盖云姣存在经济损失,显然不合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将心注入公司并未违约,更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根本违约行为,但一审法院竟然判决解除合同,承担不合理费用,严重损害了将心注入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请求。盖云姣辩称,不同意将心注入公司的上诉请求,盖云姣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将心注入公司的上诉请求。盖云姣认为将心注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盖云姣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将心注入公司和盖云姣之间是加盟合作关系,盖云姣之所以要加盟将心注入公司,所看中的是将心注入公司已经拥有连锁营销体系以及专业品牌,其有能力也能够为作为加盟商的盖云姣提供物力以及技术方面的支持,这些主要体现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将心注入公司的督导服务以及定期的产品更新义务,这项义务是作为总部企业的将心注入公司主要的业务,并非将心注入公司陈述的是合同的次要义务。盖云姣认为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书也对将心注入公司的此项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的情况是自从盖云姣和将心注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以后,盖云姣一直主动联系并且催促将心注入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从开业初对设计方案以及品牌如何宣传等问题,都是在盖云姣多次催促情况下才得以开业,开业以后盖云姣多次要求对方多次督导服务以及对产品的更新,但是对于产品的更新将心注入公司一直推托,对于督导服务在盖云姣多次催促后在营业后的第三个月才进行了第一次所谓的到店督导服务,此后的督导服务也是在盖云姣的催促下进行,甚至有些时候到店督导根本不是到店督导,只是因为盖云姣催促的多,将心注入公司有相关的人员临时在,到店铺里面看看,也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每次两到三天的巡查督导服务。不仅如此,合同约定的将心注入公司应当每月提供一份书面详细的督导分析说明报告几乎没有,仅有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三份督导分析说明报告,也是经过催促才提供的。将心注入公司所提供的督导分析说明报告的内容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将心注入公司在收取了盖云姣的各种加盟合作以及督导服务合作费用以后根本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主动的为盖云姣提供双方合同约定中的经营技术、商品等的支持,反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次出现问题,比如装修、牌匾的设计都要由盖云姣提供这些方案,并且多次提醒将心注入公司才能解决问题,导致双方的合作无法继续,将心注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因此盖云姣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将心注入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造成了市场内部的恶性竞争,其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品牌而言市场竞争是时刻存在,尤其是同品牌同类型的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将心注入公司作为米字旁年糕火锅的总部企业有义务帮助加盟商提供本身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减少内部的竞争,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将心注入公司应当保证同品牌的两家店面距离至少二千米以上,实际经营中将心注入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只是注重扩大加盟商多收取加盟费用,对于整个品牌的发展和运营都没有考虑,导致在盖云姣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且盖云姣新店开张不足半个月时间内就在距离盖云姣的店面不到二千米的位置开了新的加盟商,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一审庭审过程中,将心注入公司称合同约定的距离二千米应当理解为两家店铺的距离,还需要考虑店铺在两家商场的位置,盖云姣认为所谓的店铺是依附于商场存在的,商场的距离即为店铺的距离,不存在将心注入公司所说的还需要增加店面到商场的距离。根据合同法规定将心注入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审判决不存在所谓的倾向盖云姣的情况。将心注入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以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将心注入公司和盖云姣签订的加盟合同也明确约定将心注入公司没有进行督导服务盖云姣解除合同的,将心注入公司应当按盖云姣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本案如上所述将心注入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盖云姣和将心注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以后本着诚实信用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投入并且履行了合同,其中盖云姣为此投入了高额的装修、桌椅餐具以及其他的店铺租金等的使用费用,因为将心注入公司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办法对盖云姣的经营提供帮助导致盖云姣的经营一直亏损,根本不存在盈利的状况。双方的合同期限是三年,因此盖云姣在装修以及桌椅餐具设备投放等这些标准的使用都是按照试用期至少三年所进行的准备,现在由于将心注入公司的原因只是双方的合作仅仅维持了一年,盖云姣认为将心注入公司应当对于剩余的损失价值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并不是将心注入公司对盖云姣的经营亏损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且对于将心注入公司所称的盖云姣为经营性支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中已经对于盖云姣原来所主张的房租、水电、人工等费用已经进行了扣除,并且判决盖云姣自行承担,这些东西是没有让将心注入公司承担的。综上所述,将心注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盖云姣有权解除合同,将心注入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盖云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盖云姣与将心注入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米字旁年糕火锅品牌授权加盟合同书》于2015年12月3日解除;2、判令将心注入公司返还盖云姣加盟费金70440元;3、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4、判令将心注入公司赔偿盖云姣损失675479.32元(其中包括装修损失358000元,厨具178649.42元,从2015年12月3日到2016年5月31日店铺租金86208.9元,管理费损失40500元,水费1457.5元,电费10663.5元)。5、判令将心注入公司赔偿盖云姣9万元;6、判令将心注入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0日,盖云姣(作为乙方)与将心注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米字旁年糕火锅品牌授权加盟合同书》,将心注入公司授权盖云姣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乐汇城经营米字旁年糕火锅。盖云姣于2015年3月24日向将心注入公司支付了加盟费、履约保证金、督导费共计127000元。加盟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乙方应交付甲方人民币捌万伍仟元,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加盟费),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无须退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权利金。第十二条中第二款约定:甲方在收取督导费后,有义务对乙方每季度进行1-3次每次为期2-3天的巡查督导服务,同时每月向乙方提供一份详细的督导分析说明报告,其中督导服务包括:店面运营情况指导及分析、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指导、产品质量检查及相关产品技术指导,人员管理情况,成本控制分析与建议和新品培训。甲方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食宿及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差旅费标准按由北京发往乙方所在地的动车标准给予报销,住宿费标准按150-200元/天给予报销。如甲方未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督导服务,乙方有权利扣除甲方未进行督导服务月份的督导费用,如甲方多次未进行督导服务,乙方多次提醒未果。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相应损失全额赔偿给乙方。其中第三款约定:甲方应保证同品牌两家店面距离2千米以上,不得造成市场内部恶性竞争,若甲方未能履行承诺或因本部管理失误,未控制好品牌在市场的竞争范围的,为此对乙方经营造成不利因素,甲方应赔偿乙方9万元。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在设计装修、店内的设施设备、标识等方面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和本连锁营销体系的标准执行,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在获得甲方的《装修装饰完工确认书》邮件回复后方可开展营业。盖云姣与石家庄欧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石家庄欧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35.8万元收据一张。盖云姣提供了店铺装修录像,将心注入公司认可是录像是盖云姣装修的店铺。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加盟店于2015年5月29日开业,盖云姣与新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了石家庄乐汇城房屋租赁合同,盖云姣支付租金172326.41元,管理费81870.97元,押金43000元,水费3195.5元,电费27258.79元。盖云姣向将心注入公司支付了从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1月底的督导费共计12000元,将心注入公司于2015年8月、9月、11月到加盟店为盖云姣提供了督导服务,并分别于2015年9月8日、10月5日、12月7日出具了《米子旁石家庄乐汇城店运营指导报告》。盖云姣的石家庄乐汇城加盟店开业后,将心注入公司又授权其他加盟商在石家庄万象天成商城开米字旁火锅加盟店。盖云姣依据百度地图显示两个商城的距离为1.7千米,将心注入公司依据高德地图显示两个商城的距离为2.02千米。在一审庭审中,将心注入公司认可收到了盖云姣于2015年11月26日及2016年4月12日发送的律师函。一审法院认为,盖云姣与将心注入公司签订了《米字旁年糕火锅品牌授权加盟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院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1、将心注入公司是否存在违约;2、盖云姣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解除后责任承担问题。一、将心注入公司是否存在违约。1、将心注入公司作为米字旁年糕火锅的连锁经营公司,具有统一独立性的经营技术,对连锁店的商标、字号、店铺管理方式,店铺装修等各方面都有严格要求。盖云姣作为加盟商,从店铺加盟、装修风格、订货、店铺管理、商标维护、餐品设置、品牌运营等各方面均需严格遵守将心注入公司的经营管理规则。将心注入公司在给加盟商设置较高门槛的同时也需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加盟商提供更加充分的督导服务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将心注入公司在收取督导费后,有义务对盖云姣每季度进行1-3次每次为期2-3天的巡查督导服务,同时每月向盖云姣提供一份详细的督导分析说明报告,其中督导服务包括:店面运营情况指导及分析、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指导、产品质量检查及相关产品技术指导,人员管理情况,成本控制分析与建议和新品培训。将心注入公司收取盖云姣12000元督导费,应当提供自2015年5月29日开始为期六个月的督导服务,并应当每月出具一份详细的督导分析说明报告。盖云姣确认将心注入公司于2015年8、9、11月份到店里督导并提供了上述三月的督导报告。将心注入公司主张于2015年6月9日、7月11日、7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为盖云姣提供了督导服务,该院注意到将心注入公司的上述邮件内容为巡检报告,且内容与合同约定督导服务内容不符,也与8月、9月、11月的督导报告的名称及内容不一致,本院无法认定将心注入公司的上述邮件为督导报告,且根据盖云姣提供的将心注入公司督导部甄姿录音,甄姿认可由于新店开业较多,导致巡店次数几乎没有。将心注入公司虽否认该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反证,因此该院认为将心注入公司在提供督导服务时存在违约行为。3、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将心注入公司应保证同品牌两家店面距离2千米以上,不得造成市场内部恶性竞争,若将心注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或因本部管理失误,未控制好品牌在市场的竞争范围的,为此对盖云姣经营造成不利因素,将心注入公司应赔偿盖云姣9万元。盖云姣依据百度地图显示两个商城的距离为1.7千米,将心注入公司依据高德地图显示两个商城的距离为2.02千米。该院认为加盟合同系将心注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同品牌加盟店距离远近对加盟商经营会产生重要影响,将心注入公司在控制加盟店距离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再考虑到两个地图的误差范围,该院认定将心注入公司在控制同品牌距离存在违约行为。二、盖云姣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解除后责任承担问题。1、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如将心注入公司多次未进行督导服务,盖云姣多次提醒未果。盖云姣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心注入公司按盖云姣相应损失全额赔偿给盖云姣。将心注入公司收取六个月督导费,应当提供六份详细督导分析说明报告,结合盖云姣提供的录音内容及律师函,本院认为将心注入公司仅仅提供了三份较为详细的督导分析报告,且盖云姣多次提醒,盖云姣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院注意到盖云姣发送的律师函内容并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且在发出律师函后双方继续进行订货采购等交易,将心注入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故该院以将心注入公司收到盖云姣起诉书之日即2016年6月17日作为解除合同的日期。2、对于盖云姣主张的装修损失,该院认为盖云姣在设计装修、店内的设施设备、标识等方面按照将心注入公司提供的要求和本连锁营销体系的标准执行,并接受将心注入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将心注入公司认可盖云姣的装修情况,由于将心注入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按照将心注入公司风格而设计的装修也无法继续使用,故将心注入公司应当赔偿盖云姣装修损失。对于装修损失数额,盖云姣提供了装修合同、35.8万元收据及11万元银行转账记录,但是该收据日期与银行转账时间相互矛盾。将心注入公司虽不认可上述金额,但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院根据店铺面积及装修情况等酌情确定盖云姣的装修损失为20万元。对于厨具桌椅损失,该院认为在加盟合同中,将心注入公司为盖云姣的所使用的含logo一次性包装用品,核心原材料、桌椅等软装的唯一供货渠道,由于将心注入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理应赔偿盖云姣的桌椅餐具损失,考虑到桌椅餐具还存在残余价值,仍可继续使用,结合盖云姣提供的相关票据,该院酌情确定盖云姣的桌椅餐具损失为1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内,将心注入公司未证明盖云姣存在违约行为,将心注入公司应当退还盖云姣履约保证金20000元;将心注入公司在控制加盟店距离时违反合同约定,亦应赔偿盖云姣90000元;对于盖云姣主张的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租金、管理费、水费、电费,该院认为盖云姣在上述期限内仍在继续占用并使用店铺,对盖云姣要求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盖云姣的主张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合同中约定加盟费在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无须退还,盖云姣该项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对此该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盖云姣与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米字旁年糕火锅品牌授权加盟合同书》于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解除;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盖云姣履约保证金二万元并赔偿盖云姣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九万元;三、驳回盖云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因将心注入公司违约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盖云姣以将心注入公司未依约履行督导服务及违约开设同品牌店面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将心注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关于将心注入公司是否依约履行督导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将心注入公司在收取督导费后,有义务对盖云姣每季度进行1-3次每次为期2-3天的巡查督导服务,同时每月向盖云姣提供一份详细的督导分析说明报告,其中督导服务包括:店面运营情况指导及分析、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指导、产品质量检查及相关产品技术指导,人员管理情况,成本控制分析与建议和新品培训,将心注入公司主张于2015年6月9日、7月11日、7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为盖云姣提供了督导服务,盖云姣对此不认认可。因将心注入公司的上述邮件名称为巡检报告,且内容与合同约定督导服务内容不符,也与8月、9月、11月的督导报告的名称及内容不一致,亦有盖云姣提供的将心注入公司督导部甄姿录音及律师函内容佐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将心注入公司在提供督导服务时存在违约行为,盖云姣有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关于将心注入公司是否违约开设同品牌店面,正如一审法院所述,加盟合同系将心注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同品牌加盟店距离远近对加盟商经营会产生重要影响,将心注入公司在控制加盟店距离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再考虑到两个地图的误差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将心注入公司违约开设同品牌店面,并无不当。关于将心注入公司是否应当向盖云姣赔偿损失,因将心注入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将心注入公司应当向盖云姣赔偿损失,包括装修损失和厨具桌椅等损失,一审法院依据盖云姣提交的有关损失证据,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盖云姣的损失予以酌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将心注入公司赔偿盖云姣9万元系基于其违约开设同品牌店面,而判决将心注入公司赔偿其他损失系基于其未依约履行督导服务导致合同解除,故一审法院判决将心注入公司承担两项损失基于的事实和合同约定不同,不存在将心注入公司重复赔偿损失的问题。综上,将心注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北京将心注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耀斌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钱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师捷书 记 员 何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