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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育凯与林汉廷、林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凯,林汉廷,林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105号原告:刘育凯,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郭帼,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汉廷,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林佩芳,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郑真扬,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育凯与被告林汉廷、林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育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通过庭外调解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育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刘育凯负担。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黄望生人民陪审员  柯均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