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育凯与林汉廷、林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凯,林汉廷,林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105号原告:刘育凯,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郭帼,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汉廷,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林佩芳,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郑真扬,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育凯与被告林汉廷、林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育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通过庭外调解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育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刘育凯负担。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黄望生人民陪审员 柯均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