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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王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审第三人:王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第三人王某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8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60元,各方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涓审 判 员  张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 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高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