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覃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10号之一原告:覃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郑某,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覃某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某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刚审 判 员 田凯晋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