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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运双达重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与宋晓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运双达重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宋晓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4028号原告:北京运双达重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通久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凤和,总经理。被告:宋晓光,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鑫,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运双达重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双达公司)与被告宋晓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运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支付宋晓光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0000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宋晓光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471.85元;3.我公司无需支付宋晓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564.44元;4.本案诉讼费由宋晓光负担。事实与理由:宋晓光曾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后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书。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宋晓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表示其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运双达公司与宋晓光劳动争议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173号裁决书。宋晓光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5月18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双达公司亦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5月19日起诉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由最先立案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