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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文喆与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喆,苏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民初350号原告:文喆,男,汉族。被告:苏建国,男,汉族。原告文喆与被告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建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共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在洋县马道靳家河水库干活相识,被告苏建国在此工地包工,因缺资金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4年9月25日借款5000元。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承诺过几天就给原告,但至今未还原告本息。被告苏建国未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建国在洋县马道靳家河水库承包工程时,原告文喆在该工地干活。原、被告认识后,被告苏建国因缺资金于2014年3月28日、2014年9月25日两次各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两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其中2014年3月28日借款5000元,原告认可该笔借款不予支付借款利息,2014年9月25日借款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口头承诺每月付息1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再推脱,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2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建国因缺乏资金先后两次向原告文喆借款,系双方平等自愿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未及时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认可第一次借款不予支付利息,第二次借款被告口头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建国偿还原告文喆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苏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瞿广仁人民陪审员  许晓惠人民陪审员  何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乔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