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爽、王玉荣等与高启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爽,王玉荣,高启山,郭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110号原告:石爽,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玉荣,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高启山,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郭树东,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爽、王玉荣诉被告高启山、郭树东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石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爽、王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爽、王玉荣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允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