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崇希、陈友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崇希,陈友雄,李莞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崇希,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雄,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原审被告:李莞茹,女,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梁崇希因与被上诉人陈友雄、原审被告李莞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民初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崇希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陈友雄、李莞茹均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梁崇希以及原审被告李莞茹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陈友雄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已于2017年1月13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梁崇希,但直至2017年2月14日,梁崇希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梁崇希提出管辖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梁崇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罗志华审 判 员 冯俊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金莲书 记 员 莫蕙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