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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桥诉张家界郝胖子旅游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湘川、郝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桥,郝湘川,郝慈忠,张家界郝胖子旅游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996号原告:刘春桥,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郝湘川,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告:郝慈忠,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告:张家界郝胖子旅游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15栋。法定代表人谢忠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桥诉张家界郝胖子旅游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湘川、郝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春桥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春桥负担。审 判 员  漆辉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