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桥诉张家界郝胖子旅游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湘川、郝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桥,郝湘川,郝慈忠,张家界郝胖子旅游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996号原告:刘春桥,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郝湘川,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告:郝慈忠,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告:张家界郝胖子旅游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15栋。法定代表人谢忠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桥诉张家界郝胖子旅游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湘川、郝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春桥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春桥负担。审 判 员 漆辉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