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登与贺永兵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登,贺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30号申请人:刘登,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贺永兵,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游莉萍。申请人刘登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永兵名下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贺永兵名下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