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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罗旺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罗旺宗,曾思思,段长辉,罗姣凤,罗琦,罗新艳,谭灿华,曾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846号-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责人阳海业,该行行长。被告罗旺宗,男。被告曾思思,女。被告段长辉,男。被告罗姣凤,女。被告罗琦,男。被告罗新艳,女。被告谭灿华,女。被告曾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罗旺宗、曾思思、段长辉、罗姣凤、罗琦、罗新艳、谭灿华、曾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旺宗、曾思思、段长辉、罗姣凤、罗琦、罗新艳、谭灿华、曾昊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部分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旺宗、曾思思、段长辉、罗姣凤、罗琦、罗新艳、谭灿华、曾昊在银行的存款2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晏建新代理审判员  杨 媚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