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权康平诉王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康平,王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权康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生,宝鸡市人,宝钛集团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利强,男,汉族,1986年7月5日生,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权康平诉王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积科执 行 员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