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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德跃与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跃,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418号原告:杨德跃,男,1982年9月2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韦燕,女,1977年9月9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原告杨德跃与被告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德跃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计163.25元。审 判 长  吴光福人民陪审员  陆桂军人民陪审员  秦祖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