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德跃与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跃,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418号原告:杨德跃,男,1982年9月2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韦燕,女,1977年9月9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原告杨德跃与被告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德跃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计163.25元。审 判 长 吴光福人民陪审员 陆桂军人民陪审员 秦祖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