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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位春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春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422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春丽,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春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春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8时许,被告人位春丽驾驶车牌号为豫P×××××银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为商水县魏集镇许寨求实学校接学生,从事校车业务,从魏集镇党桥村行驶至商水县魏集镇许寨求实学校大门口时,被商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查:位春丽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9人(17名学生,1名教师,1名司机),属危险驾驶。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位春丽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位春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8时许,被告人位春丽驾驶车牌号为豫P×××××银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为商水县魏集镇许寨求实学校接学生,从事校车业务,从魏集镇党桥村行驶至商水县魏集镇许寨求实学校大门口时,被商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查:位春丽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9人(17名学生,1名教师,1名司机),属危险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位春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位春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表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位春丽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春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位春丽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位春丽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位春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