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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涂江敏与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江敏,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江敏,女,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永隆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证45039749-8。法定代表人:黄文良,董事长。上诉人涂江敏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渝0116民初1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限定涂江敏于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涂江敏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上诉人涂江敏应当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0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涂江敏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来新审判员  韩 艳审判员  张泽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晚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