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4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霞、李振龙,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