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385、388、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梅、赵克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赵克军,张新民,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385、388、415号申请执行人徐梅,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克军,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民生路659号嘉汇大厦6楼C区,组织机构代码:77841716-5。法定代表人:蒋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梅、赵克军、张新民与被执行人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三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枣庄薛城支行21×××81账户上存款726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