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31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镇。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颜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