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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灵芝与丁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灵芝,丁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674号原告刘灵芝,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丁新华,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灵芝与被告丁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主动付清原告的货款,原告因此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灵芝负担。审 判 员  易忠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