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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凤鸾、黄爱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鸾,黄爱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黄凤鸾,女,1975年4月5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凤山县。被执行人:黄爱端,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凤山县。申请执行人黄凤鸾与被执行人黄爱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桂122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爱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凤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3执6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黄爱端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黄凤鸾履行凤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本金9万元自2016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债务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黄凤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2016)桂1223民初698号案件受理费1025元和本案执行费12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动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限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爱端自愿限于8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黄凤鸾借款本金9万元及产生的借款利息,并负担(2016)桂1223民初698号案件受理费1025元和本案执行费1256元。本院认为,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强制执行已无必要,但因该案约定履行期限较长。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3执6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多文审判员  罗 焘审判员  黄荣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