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红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2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女,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天桥社区(嘉鹏社区)低保专干,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贪污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崔成春,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靖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辩护人崔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红于2008年年末至2016年3月份,在担任九台街道办事处天桥社区(嘉鹏社区)低保专干期间,受九台市民政局和九台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辖区内低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在初审过程中,张红没有严格按照《九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九府发【2010】15号)文件中关于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致多名申请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低保并获得低保资格,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28600.1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张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低保专干细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等证据。被告人张红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审批低保有联合小组,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该我承担的责任我承担。辩护人辩护意见,对于多名申请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得低保资格,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责任,主要责任在九台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并非被告人一人造成,不应由被告人张红一人承担。如果认定被告人张红构成犯罪,由于造成本案的结果是多因一果,被告人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红于2008年年末至2016年3月份,在担任九台街道办事处天桥社区(嘉鹏社区)低保专干期间,受九台市民政局和九台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辖区内低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在初审过程中,张红没有严格按照《九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九府发【2010】15号)文件中关于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致张某1、孙某、王某、李某、齐某、冯某、张红伟、刘纯、王凤春、黄丽红、王启来、王兆福、王艳军、周颜波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低保并获得低保资格,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528600.1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自然情况。2、到案经过: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红涉嫌玩忽职守被取保候审。3、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红系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的九台区民政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4、情况说明四份:(1)、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证实被告人张红系2007年考试进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类别为民政局低保专干,单位合同每年一签;(2)、九台区民政局城乡低保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红2004年经聘用为天桥社区(现嘉鹏社区)低保专干。从事社区低保工作;(3)、长春市九台区民政局证明材料两份,证实按照《九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九办发[2011]15号)规定要求,低保申请人为病患者的需提供由九台区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另需证明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包括低保专干)应对低保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伪进行核实,以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财产、收支情况。社区低保专干是区民政局聘用的,工作在社区的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工作隶属于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签订合同,低保专干负责所在社区的低保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协助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入户调查,与街道负责低保工作人员联合入户初审、资格评议、监督公示、定期走访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任务。民政局要求低保专干在社区低保受理、入户调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以落实具体责任。5、低保专干管理细则:证实低保专干工作职责。6、关于调整分配低保专干工作区域的意见、低保专干社区工作调整分配表:证实被告人张红的工作职责及职责范围。7、在低保专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证实民政局对于低保工作进行了培训和部署。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暂行)、关于印发九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证实九台区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规定了区民政部门主要承担的工作职责:1、低保资格的审批和日常管理;2、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入户核查和家庭收支核定等相关工作。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证明及低保资金发放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证言:大约2003年时,我申请领取了两次低保,在嘉鹏社区(原来叫天桥社区)办理的。2003年我和我妻子还没离婚,我是啤酒厂的下岗职工,家庭条件不好,我去天桥社区咨询如何办理低保,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我把需要的材料交给了低保专干,后来社区工作人员到我家调查以后,低保就办下来了,我们家四口都享受了低保待遇。第二次申请低保是2010年左右,我和我妻子已经离婚了,社区说这种情况需要重新申请低保,我把需要的材料交给了社区低保专干,以我名字申请的,我和我儿子孙鹏两个人享受低保。材料中我的病例是假的,为了得到低保金,我用我父亲的病历到复印社花钱做的假病历。低保专干把材料收下,当时没说符不符合条件。之后社区工作人员来我家,看看家庭状况,问问我职业和家庭财产情况,就走了,之后再没来过。2、证人李某证言:我和我儿子李昊燃都享受低保,从2011年开始领取的。2006年我在铁道南猛固防盗门附近租了一个平房,2010年8、9月时,我想办低保,去社区问低保怎么办理,之后我把需要的材料交给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一个女同志,告诉我回去等电话。过了几天,她给我打电话说的我条件不合格,没通过审批,我拿着材料在社区大门外听大伙议论说可以找人在医院开个假病历,还有人说是通过做个假的释放证明书就能把低保办下来,就可以蒙混过关。后来我找到做假证的,花了200多元做的假的释放证明,第二次办理低保就通过了。过了几天,有3、4个女的到我家做入户初审,问我家庭情况、房子是不是租的、什么时间离婚的、什么时候释放的等基本情况。之后给我打过两三次电话,没进行过复查。3、证人冯某证言:我大约是2010年开始享受的低保金,在嘉鹏社区(原来叫天桥社区)办理的。有一次在家聊天听我岳母说她认识天桥社区办理低保的人的母亲,过几天我媳妇就去天桥社区找张红,回家她说张红同意帮忙办低保,事成后需要2000元作为感谢。张红说办理低保挺费事,要想办的快点需要表示表示。今年过年之前派出所找到我说我的低保档案中有假病历,属于虚假申报,病历不是我提交的,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4、证人张某3证言:系冯某之妻,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冯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齐某证言:我是低保户,我妻子苑宇红在2010年为了办我家的低保,为了当时我居住的天桥社区的低保专干张红2500元钱。但是我和我妻子都没有正式工作,我们条件不好,我妻子多次去社区申请办理低保,都没批下来,后来听邻居说要给低保专干点钱,才能办下来,张红当时主管我家的低保审批,我妻子找到她,给了她2500元钱,大约过了半年时间,我家的低保金就办下来了。其中2000元钱是张红帮忙办低保的钱,500元是张红说要做个假病历的钱。为了每年重新审批能通过,我妻子从2011年领到低保金开始的时候,每年春节都给张红送去500元钱。原来在聋哑学校附近住的邻居大部分都有低保,很多都不符合条件,都是找张红办的,这些邻居给张红钱之后,就给他们办低保了。6、证人苑宇红证言:系张凤伟之妻,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王某证言:2007年我从九台啤酒厂下岗了,下岗前我在啤酒厂车间工作。2012年8,9月份,当时我儿子在九台三中上学,我也没有找到什么工作就在家看管孩子,我就向社区提出低保申请,过了不几天,街道、社区大约有10来个工作人员到我家进行入户初审,看了我家的实际情况后,他们工作人员中有一个人跟我说我现在不符合低保条件,让我也找人办个病历。之后,我找到曾经的老邻居给我开个假院诊断书,我把这个假的出院诊断书送到社区以后,大约过了一个多月,我的低保就审批下来了,我就领到低保折了,之后一直领取低保金到现在。8、证人张某1证言:我家住在二道街公安局家属楼属于宏声社区,2011年夏天我向宏声社区提出低保申请,结果没有审批下来。后来我又向天桥社区现在叫嘉鹏社区提出低保申请请,后来通过审核了一直到现在。大约在2011年秋的时候,当时我姐姐在街道民政办工作,我问我姐办低保怎么办,我姐说需要家庭困难,下岗证明或是有残疾的,必须还得是大病,另外两次社区入户调查之前给我打电话提前告诉我让我准备了。我在复印社做的假病历。我把这个假的出院诊断书送到社区以后,大约过了一个多月,我的低保就审批下来了。9、证人张某2证言:有一次我母亲跟我说你看看咱家周围的邻居有的条件都比你妹妹好的都有低保,你在街道上班帮着你妹妹办一个。我说行。后来在我妈家我碰上我妹妹告诉她现在办理低保挺难的,必须是因病致贫,家里有残疾人,生活困难才能符合低保条件。我说你要是想办理低保的话得有住院病历才行,还得是大病。我跟她说你整来病历才能办得了这个事。我跟街道的民政周蕾说过我妹妹想办低保,她说你妹妹要是符合就办。2011年11月我妹妹的手续就办下来了。后来张红跟我说你妹妹办低保还不跟我说一声,我也没说啥,过年的时候我给张红买了500左右元钱的化妆品。因为张红明知我妹妹低保不符合条件,她让我妹妹过关了。年前我妹妹给张红送了一条鱼和一件牛仔裤。10、证人董某第一份证言:我是九台区民政局副局长,2010年至2014年九台城市居民低保的审批,一直都执行省民政厅出台的《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办法(试行)》(吉民发[2010]46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流程。2010年,我局为此起草了《九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并以九台市人民政府文件(九府发[2015]15号)下发,九台对低保工作的审批程序一直都是执行的这两个文件规定。市民政局低保办负责对申请人进行信息比对,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低保审批表的材料进行审查、入户复查、审批。街道办事处负责入户初审、与低保办人员一起入户复查、资格评议。市民政局入户复查是在街道社区入户初审之后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低保专干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的复核,如果发现申请低保家庭不符合条件,市民政局直接把申请低保家庭审批表退回街道办事处再不予审批,如申请低保家庭审批表缺少证明材料,我们民政局就把低保审批表退回街道办事处,让街道办事处补充证明材料直至材料合格再予以审批。证人董某第二份证言:低保审批程序中“信息比对”是由我们民政局低保办的工作人员把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打成单子,拿着单子分别到工商、国税、地税、社保、房管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依托这些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我不清楚低保审批表“信息比对情况表”的经办人签字为什么是低保专干,而不是民政局低保工作人员。经办人要对信息对比情况的结果负责任。2003年,我是根据省民政局的统一组织安排公开招聘了36名低保专干,当时规定低保专干在社区负责低保工作,2010年实行“两级管理”,社区不再受理低保申请,低保专干主要工作是协助街道受理低保申请,与街道民政办人员、设企业干部一同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资格评议、监督公示、定期走访和日常管理,市民政局与低保专干签订聘用合同,指挥低保专干业务工作,对依据实际对各街道低保专干进行调配、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政局与低保专干的关系是管理关系。证人董某第三份证言:低保专干必须对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进行核实,如果有提供的证明材料经过核实是假的不真实的就不予办理。如果在已经和正在享受低保的低保户中有门诊诊断书或者病历是假的,负责办理低保的工作人员,谁盖章谁负责。11、证人高某第一份证言:我是九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各社区的低保专干是九台民政局招录的,民政局负责与低保专干签用工合同,对低保专干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协助我们街道社区做好低保工作。街道每月月末街道申请报名,1日至5日我们把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提交到民政局由民政负责信息对比。按照规定,所有低保申请家庭都应该进行信息对比,但这事不归我们街道管。低保审批表“信息对比情况表”信息比对情况、信息对比结果与财政、社保、工商、房产等部门提供信息不符的情况,文件上规定是由民政局负责信息比对。我不清楚民政局和社区低保专干是怎么交代和安排的。证人高某第二份证言:2010年以来,九台街道办事处社区低保专干负责社区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社区低保专干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低保办负责,在街道社区入户初审时主要协助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我们街道跟市民政局都要求、强调入户初审时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低保专干去,没有低保专干入户签字,民政局审批不成立。我们要求参加初审的工作人员按照文件规定要求执行,如果没有认真核对,出现问题对低保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情况视情节不同给予相应处罚。12、证人宫某证言:我是九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事业中心主任。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和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和街道民政办是业务指导关系,和社区低保专干属于领导关系,同时负责对低保专干的业务指导,低保专干是与民政局签订的合同,但日常管理在街道办事处,所以说低保专干是双重管理。我们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要求各社区低保专干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我们没有指定过关于低保专干考核办法相关文件。每周五定期给各社区低保专干开会,进行业务培训或进行文件和政策学习。初审程序,要求街道、社区按照文件要求对于我们信息对比后的低保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初审人员对低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伪核实。初审时低保申请阶段比较重要的程序,一般对于初审后报道我们那的低保人员名单,我们认为这些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和提交的材料就是合格的。复查阶段由我们中心和街道、社区低保专干三家一起去复查,因为低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原件在一般初审时已经通过街道、社区的核实了,我们在入户复查时就没有再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3、证人赵某第一份证言:我是九台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主任。2012年10月之前是因为低保审批实行三级管理,社区低保专干就是主要负责低保各项工作的。2012年10月之后,因为社区低保工作是受街道委托开展的,社区低保专干主要是配合社区开展低保工作。低保专干是市民政局招录的,是与市民政局签订的聘用合同,主要归市民政局管理,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按照社区工作人员对低保专干进行管理。在街道社区组织入户初审时,低保专干代表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与我们街道低保人员共同入户初审。有两次入户,入户初审是低保审批程序中最主要环节和主要依据,初审是最重要的,社区低保专干都必须参与入户初审工作并对此负责。证人赵某第二份证言:对低保户提交的申请材料都是社区低保专干进行核实。对入户初审中审查不严不细出现问题,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红第一次供述,我是九台区民政局公益性岗位工人,属于聘用制的,每年都签用工合同。我到嘉鹏社区工作是受据九台区民政局的委托,从事低保专干工作。负责对嘉鹏社区的低保户的入户走访核实工作和每个月的低保户增加或减少的报表。办理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需要经过如下程序:首先是到九台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申请报名,然后是民政局低保办公室进行信息比对,再然后我们社区书记、副书记、低保主任、专干进行入户走访核实并填写走访记录每个人都盖章或签字,再然后是九台办事处和我们社区两家联合走访入户核实并在走访记录签字或盖草,再是面对面评议,有社区书记、低保主任、专干、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一至三个邻居并在评议表上签字盖章,还有社区的老党员,最后是我们社区和九台办事处和民政局低保办公室三级部门入户走访核实,核实后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走访入户核实的三级部门联审中当时有如下人员参与了:九台区民政局低保办公室的龚柏春、科员刘伟、袁永健。九台办事处的有王庆华、李长久、周雷、呼勇。社区有我和塔常辉、王红艳、于仁礼、苏学军好像还有赵丹。这些人都入过户核实过,但是不都是同期,具体的我记不清了,每次谁去了在走访记录上本人签名还有审批表上谁入户了谁盖章。申请人办理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如下证件;户籍证明,下岗证,低保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明,还得需要重病的病历包括肺结核,心梗,脑血栓大病的病历等等。享受了低保的标准都是不等的,每年递增一年比一年多,比如2004年的低保给的钱每人每个月从80元到现在的300元左右。分类施保每人每个月大约是100多元,现在是640元。每年省里或者市里都下发文件对低保的标准有规定。我在嘉鹏社区办理低保工作中有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的人办理了低保手续。2005年前后的时候,我认识冯某是通过他的老丈母娘认识的,冯某在他的老丈母娘家住,在九台附近住.先是冯某的老丈母娘找的我说她姑娘和姑爷想办低保,我说那就让她来吧,这样冯某的媳妇张某3找到我说想办理低保,我告诉张某3提供户籍证明,下岗证,低保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明,张某3说我丈夫冯某有腰间盘突出的病没有什么大病,我说那不行,因为当时国家的要求是必须是有大病,也就是结核病、脑出血或心梗这样的大病才给办低保,我当时就把这个政策要求告诉她了,并且告诉她得弄个假的符合条件的病历,她说那我就整个假的大病病历吧,我说你拿来啥就是啥我就给你办,这样她就弄来个假的大病病历我就按照程序往上报的;她家得到了低保。她当时拿来的是假病历,我一看就知道。冯某2016年2月份已经脱保了,不再享受了待遇了。我和苑宇红从小就是邻居,大约是2005年前后,我刚到天桥(现在叫嘉鹏)社区上班不久,苑宇红到天桥社区和打电话都找过几次,苑宇红说她家想申请低保,但是以前在天桥社区申请了两次都没给批,苑宇红问我让我帮忙给她家办低保,我告诉她你俩年龄小孩子年龄也小,你丈夫的腰间盘突出和你自己的心脏病都不够标准,当时国家的要求必须是肺结核,心梗,脑血栓的大病,我当时就把这个政策告诉她了并说你要想得低保你俩得有重病,你得能拿出来这些病的病历,苑宇红说我整个假的病历行不行,我说那你就整个假的吧,剩下的事我我给你办,我就告诉她到道北一道街政府对面的好像叫高鑫打字复印社去打印一份假的结核病的病历,之后过了很长时间,苑宇红将齐某的假的结核病病例给我送来了,我将这份假的病历放在档案里上报了,齐某两口子年龄太小,30多岁,按照要求得40多岁,他俩的岁数不够,因为太年轻了。我和当时民政局低保办周桂英站长打的招呼,我说是我家邻居他挺困难的,我当时怕批不上,这样他俩就通过了审查得到了低保金。大约是2005年年初,苑宇红的低保办成之后,她请我吃顿饭,给我500元钱。谢我帮她办成了低保的事,2015年听说我有病了,她来到我家给我拿了500元钱看看我。我认识张某1是通过她的姐姐张某2认识的,她姐姐张某2和我在一个嘉鹏社区上班,她是微机员,她属于政府的公益岗位招来的人员。张某2找我说这事的时候临时借调到九台办事处的民政办公室。当时张某2在办事处跟我说我妹妹张某1要办理低保,我在办事处已经报完名了。之后她又给我打电话说她已经跟社区于书记也说了她妹妹张某1报低保的事了,我再跟你打声招呼,你照顾照顾。我说好的我没意见。这样我听张某2说她跟九台办事处主任和嘉鹏社区于书记都打招呼了,在入户走访审核的过程中我看人家办事处主任和社区书记都没说啥,我也就没说啥.但是在我入户走访时我能看出来张某1的年龄比较小才30多岁,当时我看见张某1的病历我心里觉得这张病历好像是假的,但是我没有说出病历好像假的,因为张某2事先都和我打招呼了。关于周艳波,2004年前后的时候,她是我妈家邻舍,她丈夫死了,她自己领孩子过,有一次她跟我说想申请低保,我跟她说要是有住院病历和丧偶的事清一定申清下来,过了几天她提交了病历,具体是什么病我忘记了,这个病历我看着假的,我没说啥,我就帮着她办理了低保。大约是四、五年前就脱保了,开始享受社保待遇了。还有姜文秀,她户籍是天桥社区的,居住在新华社区,她当时买房子不久,按规定更名过户不满三年不符合低保条件,因为办事处领导打电话,我没按原则提出异议就给姜文秀办理了低保。2005年前后,赵丹利用是低保专干的便利给她丈夫邵国权在我们社区办理了低保,邵国权办了没几年就停保了。还有赵丹的小姑子邵国荣也办理了低保了,我印象中当时按照规定邵国荣户籍和居住地都不在嘉鹏社区(当时叫天桥社区)不应该享受低保,但赵丹还是帮着办了下来,现在也在享受。赵丹在2010年前后还办理过张翔项,张志鸿、魏峻学、吴恒、王启来、马玉波、李某共七个人低保,他们当年在申请低保户时,本人都不在我们社区居住,直到现在这些人也不在我社区居住.其中张井顺在办理的时候当时人已经去了北京居住,所以按照规定不在本社区长期居住的是不能申请低保的,但赵丹还是帮着他们办了低保。赵丹跟我说这些人都是她的亲属和朋友,求我帮忙在审批表、入户调查登记表盖上我的名章。当时我和赵丹有个小默契,就是经我手办理的低保赵丹不问,经赵丹手办理的低保我也不问。被告人第二份供述,我2004年末开始担任天桥社区低保专干的,后来天桥改名为嘉鹏社区。2010年以来社区低保专干对已经低保家庭进行季度走访,看低保家庭生活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有变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及时脱保。当时参加人户初审我记得有九台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的李长久、刘淑丽、王庆华、周蕾都去过,还有社区书记和还有主管低保副主任也跟着入户,还有我和赵丹,我们配合走访。九台街道办事处把低保申请人名单发到社区,之后社区书记、低保副主任组织入户调查,之后街道民政办的工作人员和社区的负责低保工作人员一起进行入户,询问、查看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并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逐户核实申请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等。但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严格按照这个要求做。《九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九府发「2010])第29条规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情况:1、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2、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3,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在初审过程中按照都联合入户实地走访调查了,有的申请人我们也去单位调查过实际生活状况。对于低保张某1、王某、冯某、王兆福、周颜波、孙某、张红伟、齐某、王启来、王凤春、黄丽红、王艳军、刘纯、李某我都参加入户初审了,领导没有要求我去核实材料的真假。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我知道,领导叫我咋干我就咋干,我们配合办事处,我们说了不算。被告人第三份供述,办理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是到九台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申请报名,然后是民政局低保办公室进行信息比对,再然后我社区书记、副书记、低保主任、专干进行入户走访核实并填写走访记录每个人都盖章或签字,再然后是九台办事处和我们社区两家联合走访入户核实并在走访记录签字或盖章,再是面对面评议,有社区书记、低保主任、专干、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一至三个邻居并在评议表上签字盖章还有社区的老党员,最后是我社区和九台办事处和民政局低保办公室三级部门入户走访核实,核实后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享受低保都有如下标准:2004年到现在标准都是不等的,每年递增一年比一年多,比如2004年分类施保大约是每人每个月是200多元,现在是640元。其他的低保给的钱每人每个月从80元到现在的300元左右.每年上面省里或者市里都下发文件对低保的标准有规定。我认识冯某是通过他的老丈母娘认识的,冯某在他的老丈母娘家住,在九台二中学附近住。2005年前后的时候,先是冯某的老丈母娘找的我说她姑娘和姑爷想办低保,我说那就让她来吧,这样冯某的媳妇张某3找到我说想办低保但是张某3说我丈夫冯某有腰间盘突出的病没有什么大病,我说那不行,因为当时国家的要求是必须是有大病,也就是结核病、脑出血或心梗这样的大病才给办低保,我就告诉她了,她说哪我就整个假的大病病例吧,我说你拿来啥就是啥我就给你办,这样后期就按照程序走的她家得到了低保。我和苑宇红认识是邻居,大约是2005年年初,我刚到天桥(现在叫嘉鹏)社区上班不久,苑宇红到天桥社区和打电话都找过几次,苑宇红说她家想申请低保,但是以前在天桥社区申请了两次都没给批,苑宇红问我让我帮忙给她家办低保,我告诉她你俩年龄小,孩子年龄也小,你丈夫的腰间盘突出和你的心脏病都不够标准当时国家的要求必是大病,我当时就把这个政策告诉她了,并说你俩想得低保你俩得有重病,你得拿出来这些病的病历,苑宇红问我上哪里整假的病历,我就告诉一道街政府对面的好像叫“高鑫打字复印社“去打印一份假的结核病的病历,之后过了很长时间,苑宇红将齐某的假的结核病病历给我送来了,我将这份假的病历放在了他俩的申请档案里,还有就是齐某两口子年龄太小,30多岁,按照要求得40多岁,他俩的岁数不够,因为太年轻了。我还也特地到九台办事处打了声招呼。这样他俩通过了审查得到了低保金。大约是2005年年初,苑宇红的低保办成之后,她请我吃顿饭,说是谢谢我帮她办成了事,后给我500元钱.2015年听说我有病了,她到我家给我拿了500元钱看看我。被告人第四份供述,三级联审指的是新增加的低保户,需要先到我们社区包片那报名,然后我们低保专干和社区书记、社区低保主任和社区包片到这些人家中入户走访。确定这些人是住在我社区后,然后我们社区将这些人的名单报到街道民政低保办公室,街道再联合社区再次入户走访。然后街道再报民政局,民政局再联合街道和社区第三次入户走访。2010年到现在我帮助6人办理低保手续,低保办下来后苑宇红请我吃了饭,过年给我500元,我有病给了我500元;冯某也是过年给了我500元;张某1的姐姐张某2给了我一套化妆品;周艳波给我存了200电话费、回云峰和姜文秀给我拿什么东西我记不清了。被告人第五份供述,与上述供述基本一致。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辩护人对证人高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所说与文件不符;辩护人对证人赵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入户初审不是低保专干一个人负责,他们说的是假的,他们在推卸责任;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文件本身没有异议,但审批低保程序不合法,未达到规定的七人。对其他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张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低保专干细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合议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红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在工作中对低保受理、入户核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初审未能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使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十四名居民以虚假的病例和释放证明获取了低保资格,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红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多名申请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低保资格,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责任,并非被告人一人造成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作为低保专干在低保初审、入户走访调查等规定中,签字、盖章,但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低保条件居民领取了国家低保资金,虽损失并非被告人一人造成,但被告人亦负有直接责任,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红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曲 燕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