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银当、胡葡萄、胡景海与被执行人绛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当,胡葡萄,胡景海,绛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05号申请人胡银当,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胡葡萄,女,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胡银当之妻。申请人胡景海,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胡银当、胡葡萄之子。被执行人绛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李忠家,职务站长。住所地绛县电影院后面。申请执行人胡银当、胡葡萄、胡景海与被执行人绛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银当、胡葡萄、胡景河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胡银当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李鸿志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