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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97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