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安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水弟,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桂友,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孖军”,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邹某某,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永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辩护人李水弟、陈天成、刘永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三人经过商议,各约一名女子于当晚在云浮市区的酒吧喝酒和吸食毒品,费用三人平分,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负责订房,被告人钟某某提供毒品“开心水”、可口可乐和吸管。于是,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分别约好李某某、何某某、朱某某三名女子来到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酒吧街翡翠明珠酒吧的德国房。然后,他们六人在房内一起吸食了用可口可乐冲好的毒品“开心水”以及毒品氯胺酮。后来,赖某某也来到德国房内喝酒。2016年10月25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翡翠明珠酒吧德国房当场查获上述七人,并在德国房内检查出疑似含有毒品成份的可口可乐瓶一只及绿色胶质吸管半根。经用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毒品检测试剂对上述七人的取样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可口可乐瓶中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3,4-Methy1enedioxymethamphetamine)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李水弟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谢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态度诚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前其个人表现一贯较好。四、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提供场所供第三人吸毒,而是朋友之间互相容留,而且毒品也非其个人提供,容留的次数少,只有1次容留,吸毒后,没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与一般容留他人吸毒有明显区别,因此,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天成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异议,并提出被告人钟某某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一、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吸毒人员都是自愿参与,并不是被告人钟某某组织的或出于盈利为目的,在本案中没有获得任何收益,且参与人数较少,都只是朋友之间的玩乐,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及影响。因此,涉案情节轻微,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钟某某在本案之前并无犯罪记录,是初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主观恶习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而且又能当庭认罪。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钟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永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邹某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本案涉案用于吸毒的房间并不是由被告人邹某某安排以及预定房间的。2、本案在德国房内吸食的毒品并不是由被告人邹某某准备的。3、本次吸毒聚会的组织者以及起意者并不是被告人邹某某,邹某某只是该聚会的积极参与者。4、被告人邹某某并没有主动联系通知其他人参与吸毒的聚会。二、被告人邹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悔罪态度都很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三人经过商议,各约一名女子于当晚到云浮市区的酒吧喝酒和吸食毒品,费用由三人平分,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负责订房,被告人钟某某提供毒品“开心水”、可口可乐和吸管。于是,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分别约好李某某、何某某、朱某某三名女子来到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酒吧街翡翠明珠酒吧的德国房。然后,被告等六人在房内一起吸食了用可口可乐冲好的毒品“开心水”以及毒品氯胺酮。后来,赖某某也来到德国房内喝酒。到了2016年10月25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翡翠明珠酒吧德国房当场查获上述七人,并在德国房内扣押了吸毒工具胶质可口可乐瓶1只、绿色胶质吸管半根。公安机关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毒品检测试剂对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及李某某、何某某、朱某某、赖某某的取样尿液进行检测;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被告人邹某某的取样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的胶质可口可乐瓶中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3,4-Methy1enedioxymethamphetamine)成分。另外,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玫瑰金苹果6S手机1台、粉色苹果6S手机1台、金色苹果6手机1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证、检查笔录、接受证据物品及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涉案物品清单。5、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指认手机截图照片。7、审讯光碟及制作光碟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刘永源提出被告人邹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水弟、陈天成、刘永源分别提出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要求对被告人谢某某、钟某某、邹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对已扣押的吸毒工具胶质可口可乐瓶1只、绿色胶质吸管半根,以及作案工具玫瑰金苹果6S手机1台、粉色苹果6S手机1台、金色苹果6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二、被告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三、被告人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四、对已扣押的吸毒工具胶质可口可乐瓶1只、绿色胶质吸管半根,以及作案工具玫瑰金苹果6S手机1台、粉色苹果6S手机1台、金色苹果6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秋月人民陪审员 严水连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