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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邵长能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64号罪犯邵长能,男,39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长能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5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09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邵长能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邵长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邵长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长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