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8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宝福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843号原告:刘宝福,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八间房村东南小区1排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刘宝福负担。审判员高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