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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新安县盛世王城洗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新安县盛世王城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市政园林局,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曙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游万军,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新安县盛世王城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西区滨湖新城18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大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市政园林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NO:20160101号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新安县市政园林局以被执行人已缴纳垃圾处理费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缴纳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的内容已得到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得以实现。现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NO:20160101号)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红魁代审 判员  马国英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