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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公谋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谋1,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166号原告:公谋1,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公谋2,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高某,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原告公谋1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公谋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谋1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公谋1负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