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公谋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谋1,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166号原告:公谋1,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公谋2,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高某,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原告公谋1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公谋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谋1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公谋1负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