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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古丈县河西日夜加油站与兰州兴维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丈县河西日夜加油站,兰州兴维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471号之一原告:古丈县河西日夜加油站,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负责人:肖兵。被告:兰州兴维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严兴靖。原告古丈县河西日夜加油站与被告兰州兴维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古丈县河西日夜加油站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丈县河西日夜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古丈县河西日夜加油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毛亚琦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张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