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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荣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571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正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