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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089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侯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侯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089号之一原告: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550240797T。法定代表人:任金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敏,系原告公司律师事务部职员。被告:侯骏,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威公司)与被告侯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法尔威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保全费2528元,合计2679元,由原告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