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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唐浩、胡维加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37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浩,胡维加,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780号申请执行人:唐浩,男,汉族,1954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胡维加(兼唐浩的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十三行路1号新中国大厦十三楼。法定代表人:潘维曦。申请执行人唐浩、胡维加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商公司返还款项193481.14元及支付利息(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时止)。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由于本案为新中国大厦系列案,该类案件涉及执行被执行人国商公司的案件共1500多件,故本院曾于2010年7月变卖了被执行人国商公司位于新中国大厦整体项目工程,变卖所得款为9亿7千多万元。2013年3月19日,本院对变卖执行所得款作出了第一次分配方案公告,并对公告分配方案之前所立的执行被执行人国商公司案件进行分配款执行处理。而本案申请执行人所立的案件是在本次分配方案公告之后,不属第一次分配款方案之列,因此,本案仍有待第一次分配方案确定的案件执行处理完毕,下次分配方案确定后再对本案执行标的款分配执行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来函表明清楚本院对本案先作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健全审判员  吴泰健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森 来自